第三十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

(一)省公共图书馆70小时以上;

(二)市(州)公共图书馆63小时以上;

(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

乡(镇、街道)图书室每周应当开放4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节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