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公共图书馆70小时以上;(二)市(州)公共图书馆63小时以上;(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图书室每周应当开放48小时以上。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节假日和寒暑假期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