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读者提供基本服务,包括:(一)文献的检索、阅览、外借、一般性咨询;(二)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阅读、咨询;(三)流动服务和定点借阅;(四)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五)专门为少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的借阅服务;(六)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七)其他公益性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