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预约借阅、流动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通过流动站(车)等形式向社区、村镇、偏远地区开展公共图书馆流动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