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读者提供基本服务,包括:

(一)文献的检索、阅览、外借、一般性咨询;

(二)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阅读、咨询;

(三)流动服务和定点借阅;

(四)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五)专门为少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的借阅服务;

(六)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

(七)其他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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