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不少于2册(套、件)样本。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省公共图书馆和所在地公共图书馆免费送交所编印的资料样本。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在省外出版的作品向省内公共图书馆捐赠。

接受送交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机构出具接受送交凭证,向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送交或者捐赠证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