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置与职能第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