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