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核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及准确性;(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可行性;(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