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