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