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和服务监管,完善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与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