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九条有效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与货主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相对集中经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