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营运客运车辆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