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货运第二十一条有效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货物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