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标准和对象第九条有效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州、县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贫困户根据人均纯收入、健康、教育、住房等因素识别。由农户申请或者村组推荐,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定,逐级报上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建档立卡。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