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标准和对象第十条有效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