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贫困村按照无集体经济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等指标进行识别。

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州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