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高半山区、边远农牧区、地方病区、革命老区给予重点扶持。

农村扶贫开发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州、县扶贫标准,并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主要对象,对扶贫对象中的老干部、老党员、老积极分子、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计划生育户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