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性补助、公共服务等因素,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州扶贫标准,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并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州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