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标准和对象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自然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性补助、公共服务等因素,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州扶贫标准,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并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州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