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具体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