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