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农村扶贫开发具体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