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达到脱贫标准并且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