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