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