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和减贫任务等分配使用,逐步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利用本行业的政策、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要素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涉农部门的项目资金应当倾斜支持农村扶贫开发。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有明确捐赠意愿的,应当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未明确捐赠意愿的,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