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在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中安排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0.5%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应当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总额1%至2%作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帐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