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