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项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设施、设备、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