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扶贫开发项目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扶贫开发应当建立项目储备、项目责任、公示公告、合同管理、质量和安全保证、检查验收、监测评估、扶贫效益评价等制度。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