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扶贫开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