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地区间扶贫协作、干部驻村帮扶等社会扶贫活动,与扶贫对象共同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