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争取贫困地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聘用、继续教育和专项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争取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开展援州合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