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原生态建设、湿地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贫困地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