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原生态建设、湿地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提高贫困地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