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应当加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创新扶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财政扶贫贷款担保资金,设立担保机构,实行扶贫贷款贴息,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