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开展传染病和地方病综合防治,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增强扶贫对象体质,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