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科技扶贫,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科普惠农协会、科技致富带头人等,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加快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