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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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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扶贫对象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有效转移贫困地区富余劳动力。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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