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加工业、旅游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优先吸纳扶贫对象参与,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