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地方病区,因地制宜实施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