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沼气、通信、广播电视、土地整理、棚圈建设、农田灌溉设施等项目,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