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情形,导致规划难以实施的,经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