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情形,导致规划难以实施的,经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