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且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