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中长期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