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应当按照集中扶持、整村推进、规划到村、任务到户、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脱贫目标、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等。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作为申报和批准扶贫开发项目,安排扶贫资金,检查验收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