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贫困县、贫困村经帮扶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经帮扶后,人均纯收入超过自治州或者县农村扶贫标准并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应当认定为脱贫。因灾、因病等返贫的,应当进行返贫认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