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扶贫对象享有了解扶贫开发政策,获得扶贫开发支持和社会帮扶,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民主监督管理等权利。

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挥主体作用,增强发展能力,依法规范使用扶贫资金,如实申报收入,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