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标准和对象第十一条有效贫困村、贫困户的评议、审查结果应当逐级公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进行调查、核实、调整,公开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