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类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规划方案和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等相关内容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并且将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和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各类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变动。确需更改、变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