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本行政区域内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含村民住宅)建设以及其他镇、乡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项目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镇、乡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和村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以及镇、乡和村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