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和自然风景名胜资源、人文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明确承担规划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专业力量配备。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