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